7月19日,刘某等四人因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蕲春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同时并处罚金。
去年2月至8月,刘某(江苏人)窜至蕲春县横车镇,租用新桥村村民闲置房屋作为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窝点,雇用陈某(英山人)、罗某、白某(安徽人),大量收购病、死猪,非法进行屠宰加工,伺机销售。去年8月2日,该非法生产窝点被查处,查出变色猪肉8.384吨,而刘某逃脱。今年2月,刘某又窜至安徽省太湖县弥驼镇弥驼村租用当地人闲置房屋再次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加工储存。2月27日晚,刘某在收购病、死猪运输途中被抓获。在窝点查出已加工病、死猪肉4.927吨,尚未屠宰的病、死猪15头共0.6吨。
蕲春县检察院对这起生产、销售病、死猪案快速起诉,蕲春县法院快速公开审理,并根据该案四名被告人的主次作用及不同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