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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达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十大案件


肉业网  http://www.chinameat.cn
2010/1/4 9:37:17  926点击

    2009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实施“放心肉”工程,查处了大量动物卫生违法案件,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肉食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保护了人民身体健康,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其中最典型的有十大案件。

  ①销售死因不明猪肉
    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三)晨7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达城朝阳农贸市场卖死猪肉。该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举报摊位,发现张某夫妇正在销售的猪肉胴体上无检疫验讫印章和定点屠宰章,且当事人也不能出示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张某销售的125公斤猪肉予以了暂扣。经立案查实:该批猪肉所有人为向某,张某是帮向某暂时看管摊位;该批猪肉是向某从一养殖场收购的急宰产品,货值2375元。向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遂对向某做出了行政处罚:一、125公斤病害猪肉没收做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向某承担;二、罚款4750元。

  ②违法异地引进动物
    2月16日,开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永兴镇境内有人正在销售外地引进、并未经检疫的生猪。”该大队立即派出4名执法人员前往永兴镇,在该镇姚家坝村查获正在该处经营未经检疫和不按规定引进的17头仔猪。县执法大队当即对该17头仔猪采取强制隔离观察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批仔猪系永兴镇十村四社村民谭某于2月15日从资阳引进的,共计25头,已于16日卖出8头,剩下的17头运至永兴镇姚家坝村销售被查获,其提供的资阳县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书》有效期截止2009年2月15日,且无异地引进动物审批手续。县执法大队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谭某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③无证从事动物产品加工
    5月6日,达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查获某镇有一“剔骨牛肉”(俗称“巴骨肉”)的加工点,该场所防疫条件极差,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150公斤巴骨肉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符某以3500元/年租用该镇非耕地八分,租期30年,建“巴骨肉”加工点,未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市场上收购牛骨用于生产巴骨牛肉,卖给餐馆使用,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符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取缔“剔骨牛肉”(巴骨肉)加工点;三、罚款2000元。

  ④经营假兽药
    6月25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饲料门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聂某所经营的门市内有标称重庆市兽药厂、重庆市华东兽药厂生产的兽药11件,货值997元,重庆市兽药厂、重庆市华东兽药厂均系《农业部关于发布2008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中所列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聂某所经营的两企业产品是山东百信兽药厂销售员李某于4月为其组织的,案发当日聂某打电话找李某,李某在电话中对聂某承认了那批货是非法企业生产的。到案发时聂某已销售部分假兽药,非法获利957元。依据有关规定,对聂某作出处罚决定:一、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兽药;二、没收并销毁假兽药11件;三、没收违法收入957元;四、罚款1994元。

  ⑤合伙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7月21日,达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乡农贸市场查获周某等人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产品予以了查封。经立案调查,7月19日,周某、罗某在某乡一村收购了3头生猪,当赶到四村时,有一头猪濒临死亡,罗某打电话叫合伙人周某、周某某拿刀放血后,运到屠宰点进行烫毛、分割。四人将分割的猪肉每人分了三十多斤,偷偷上市销售,被执法人员查获。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没收所有急宰猪肉及脏器并进行焚烧深埋处理,并承担所涉无害化处理费用;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三、罚款2000元。

  ⑥某超市经营未经检疫禽副产品
    9月29日上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一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禽副产品不能提供任何检疫证明,在进一步检查中在其冷藏库内又发现有4吨动物产品也无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对销售的禽副产品下架,并连同冷藏库中的所有产品予以了查封。经立案查实:该超市系一家新开业的连锁店,其所售产品均由总店配送,该类品首次配送,总店未提供任何检疫合格证明,价值5万元,经抽样鉴定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但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遂对该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5000元。

  ⑦收购运输死马
    10月3日晚,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挡获陈某运输的1匹死马。经立案查明:陈某从双土收购一匹死因不明的马准备贩运到渠城销售,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对死因不明的马依法销毁处理;三、罚款3000元。

  ⑧收购加工病害猪肉
    10月30日上午,达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周某腌腊制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75公斤猪排和222.5公斤野猪肉存在异常,执法人员当即对这297.5公斤产品予以了查封,经立案查实:75公斤猪排是病死猪排骨和公猪母猪排骨,货值为1800元;野猪肉经鉴定有腐败、变质现象,货值为5340元。依据有关规定,对周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一、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所有病害产品共计295.5公斤,做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周某承担;三、罚款4000元。

  ⑨贩运病害动物
    11月6日下午,通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一市民举报称,在彭家湾市交通局家属楼处有一车主涉嫌贩运死猪及废弃动物产品。接到举报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在老达一中后大门挡获一货长安,车上载有1头死因不明的生猪,执法人员当即对死猪予以了暂扣。经立案查实:当事人李某经营有一炼油作坊,李某于6日从南外一村民家中运回一病死猪,并从零散商贩处收购了一些废弃动物骨头和脂肪,均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通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所有产品作无害化处理;二、罚款5000元。

  ⑩屠宰销售病猪
    11月20日15时许,开江县天师镇动检人员发现一辆摩托车拉着1头重约40余公斤未经检疫的猪肉胴体,将其拦截下来后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该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猪肉系天师镇屠工伍某11月20日下午2时许从该镇一养殖户陈某家中购买的一头病猪,运回后于当日下午3时许屠宰,准备上市销售时被当地检疫人员查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伍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对病害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100元由伍某承担;三、罚款1800元。

编辑:中国肉业网.中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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