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上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其最为引人关注的亮点有: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民事赔偿优先、“问题食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