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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肉业网  http://www.chinameat.cn
2009/6/14 11:55:15  1315点击

    2008年5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商务部组织召开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我委紧接着对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条例》对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品安全有哪些重要意义?新老《条例》又有哪些变化?本报解读如下:

  问:修订后的条例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答: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管理机制,增强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引导屠宰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加大了监管职责、强化了执法手段,为更好地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建立和完善了科学、合理、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屠宰行业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显著提高。

  第四,对法律责任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遏止和打击生猪屠宰违法活动。

  问: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哪些修订?

  答: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订后的条例继续维持了这一制度,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订。

  二是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条例》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主要是为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解决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多过滥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从而改变了过去只管设置、不管撤销,只有准入、没有退出的状况,形成了准入、监管、处罚、退出这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四是增加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特别规定。为了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同时,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生猪产品供应,条例专门增加一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为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问题留出了空间。

  问:目前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在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新《条例》在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等不法行为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多年来各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开展猪肉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但仍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暴利,对生猪进行注水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此,条例第27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及其生猪产品进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要没收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要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对有注水行为的屠宰企业,除了对企业进行罚款以外,还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条例新增加的。对货值难以确定的,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定点屠宰企业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除处罚以外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两次以上的,要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

  二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

编辑:中国肉类协会-中国肉业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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