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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磨一剑:《食品安全法》破茧而出


肉业网  http://www.chinameat.cn
2009/6/3 15:54:29  1021点击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提升百姓餐桌的安全性。

  健康解读

  6月1日,全国首个《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从卫生到安全,名称的改变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今年2月28日,“两会”召开前夕,历经反复打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破茧而出,这是立法机关送给人民最实在的礼物。6月1日,全国首个《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习惯了每天食不离口的老百姓也许会觉得这个法规有些遥远,其实不然。《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消除和减少食品有害因素造成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草案于2007年12月提请初审。长达15个月的立法过程中,草案几易其稿,最大范围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堪称“精雕细琢”。

  草案表决前披露出的几个数字让人感触颇多:从4月20日至5月20日,草案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的市,16个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所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单位征求意见。

  “法规在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满足甚至超出了民众的期待。”一位业内专家如是解读。

  安全、卫生:不仅是名称的更改

  如果从头追溯,它的制定发轫于2004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决定。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而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食品的标签管理等制度都将引入,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在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认为,这部法律应该说是五年磨一剑,因为它太重大,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鹿事件”:激发六大修改

  去年惊动世界的“三鹿事件”,为《食品安全法》的臻于至善“推波助澜”。

  2008年8月,《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后不久,三鹿“问题奶粉”成为食品安全危机的悲剧性样本,舆情沸腾,正在制订“进行时”的《食品安全法》,被坊间寄予了无限期望。

  按惯例,进入三审程序的法律草案往往只在个别条款上“小修小补”,但《食品安全法》三审稿却罕见地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重大修改,其中六个方面更是直接针对“三鹿事件”,被解读成是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痼疾”所进行的彻底整治,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类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比如,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是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法律最终吸纳了最先进的理念:“除非技术上确实有必要,否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使用;申请许可首先要被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

  耐人寻味的是,三鹿奶粉曾是享受“免检”待遇的放心产品。但事实却证明自1999年起施行的免检制度已异变出巨大的监管漏洞。《食品安全法》遂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这一制度的终结。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难以避免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弊端。针对“三鹿事件”发生后的瞒报缓报、拖延处理、应急不力等问题,三审稿也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

  我们距离“真正安全”尚有多远?

  正如一句外国谚语所说:“人们从来不会记得一件事情做得有多快,而只会记得做得有多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要承担起食品安全评估工作,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他说,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同时,卫生部还要负责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陈啸宏特别指出,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加强执法,把监管落到实处。

  毫无疑义,《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将提升百姓餐桌的安全性。但是,仍有一些民间学者善意提醒,仅靠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尚不能彻底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也不是包治一切的解药。另外,建立并完善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间仍存在不小的难度。《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应该针对食品原料提供者———农户,制定完善、相关的监管办法。

  刚刚诞生的《食品安全法》,表明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路漫漫其修远”,还要“上下而求索”。

编辑:中国肉类协会-中国肉业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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