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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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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24 10:36:35  1496点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5]第424号

2005年6月1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的安全卫生管理,从源头保证出口兔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根据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决定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局对辖区内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供货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附件)的有关规定。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饲养场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监督检查,每60天至少1次随机抽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况,出笼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屠宰用兔情况等;并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疫病、疫苗、农兽药残信息通报制度,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对于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农兽药残和违禁农兽药销售使用情况,在24小时内相互通报。

三、
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必须对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并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由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统一供应种兔、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管理。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必须为每个备案饲养场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兔肉生产企业派出的专职兽医对饲养全过程的疫病控制、用药指导和动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饲养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
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出口备案资格:

(一)
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
擅自收购非备案饲养场肉兔的;

(三)
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五)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五、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饲养场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

附件:

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一、
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兔场、集贸市场、家兔屠宰场和居民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建筑设施;

二、
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养殖区和办公区严格分开;种兔养殖区和商品兔养殖区相对隔离;有相对独立的饲料存放室、兽医工作室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三、
饲养场场区大门设有车辆、人员消毒设施;饲养区饲料、疫苗、兽药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

四、
进出养殖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装置、车轮消毒池和人员专用的更衣、消毒通道;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五、
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六、
应具有与饲养场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七、
成立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防疫领导小组,具有有效的卫生防疫消毒制度、养殖用药管理制度及有关记录;

八、
出口肉兔饲养场应符合“五统一”(统一供应仔兔,统一防疫,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药,统一屠宰加工)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

九、
用于屠宰的原料兔必须为自繁自养;兔舍应通风良好,养殖密度适宜;

十、
饲养场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肉兔饮用水符合畜禽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NY5027—2001);

十一、
饲养场应设有防鼠设施,定期灭鼠并做好记录;

十二、
饲养场严禁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止使用的疫苗、兽药和消毒药;允许使用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

十三、
饲养场应做好饲料、免疫、用药、消毒、人员及车辆进出、死亡、淘汰等情况的有关记录;养殖人员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准确、规范、及时地填写《饲养日志》;

十四、
备案饲养场必须将所有养殖兔只按相近日龄分群集中养殖,并进行标记;兔舍空舍期不得少于7—15天,并经彻底清洗消毒处理,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十五、
配备至少1名兽医专业毕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肉兔的养殖、卫生防疫管理,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上岗;

十六、
与肉兔养殖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十七、
饲养场的活兔年出栏量应在6万只以上;

十八、
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报告单和出口生产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并对饲料原料来源地的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十九、
应具有健全的肉兔卫生防疫制度、完善的专职兽医工作记录,包括每天对兔群的健康状况观察记录,对病死兔的隔离、剖解、送检、处理意见、送检结果和治疗结果及处方情况、处理措施等记录;

二十、
所用疫苗必须来自于经国家批准的专业疫苗生产单位;

二十一、
所有使用的兽药必须是专职兽医处方用药;

二十二、
养殖期间,若发现疑似病兔,应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通知主管兽医,由主管兽医做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养殖期间出现的无治疗价值的病死兔,应严格按国家无害化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三、
备案饲养场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残留计划的执行和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编辑: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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