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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四川高金股份有限公司 |  无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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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肉制品加工与销售 |
所 在 地:合江县合江镇 |
法人代表:田光明 |
营业执照: |
联 系 人:田光明 |
发布日期:2011/7/4 15:37:1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参考价格:随行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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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清单: |
商品名称: | 采购带皮腮肉 |
商品供应(求购)量: | 大量求购 |
商品单价: | 随行就市 |
最小供应(求购)量: | |
供(发)贷期限: | |
执行标准: | |
管理体系认证: | |
商品级别: | 一级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产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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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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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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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公司名称:四川高金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肉制品加工与销售 |
法人代表:田光明 |
营业执照: |
所 在 地:合江县合江镇 |
成立时间: 年 |
简 介:肉类罐头生产与销售,坐落于合江县县合江镇大殿溪。人员300人,生产午餐肉类罐头、蔬菜罐头、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该批次产品在需方收货后50天内有权提出质量异议。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供方应在3天内派人到需方现场进行质量问题处理,超过3天,视为同意该次需方处理意见。若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需方有权退货并提出索赔。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金额,供方应于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起三日内支付到需方帐户,逾期按每日0.5%支付滞纳金。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经双方协商双方可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数量和时间向需方提供产品。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补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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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田光明 |
联系电话:5477597 |
传 真:0830-5477985 |
手 机:13388281177 |
所在地区:四川 |
地 址:合江县合江镇 |
邮政编码:646200 |
电子邮箱:tgmtgm780824jcyjcy@126.com |
网 址: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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