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盘点屠宰行业的两会声音——屠宰立法
肉业网 http://www.chinameat.cn 2016/3/9 11:15:53
|
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屠宰行业立法方面,仅有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经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2008年商务部制定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条例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法原因
⑴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屠宰立法,治理和管理屠宰业。如英国130多年前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屠宰场法》,美国1891年制定了《肉类检验法》,日本、香港制定了《屠宰场法》,欧洲制定了《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新加坡制定了《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法》等。
⑵条例存在诸多缺陷。一是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和处罚权限较低。打击犯罪往往以罚代法,违法成本低,成为加工病死猪、制售注水肉、添加瘦肉精等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日本的《屠宰场法》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批准设置屠宰场的、以食用目的在屠宰场外进行宰杀的,要处三年以下的徒刑,而我国的条例中对于私屠乱宰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处罚依据,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还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等。二是条例管理范围窄。除了目前政府的定点屠宰场外,36%的牛、羊、鸡等民间屠宰都未在监管范围之内。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生猪以外的畜禽屠宰作出了规定,但地方颁布的管理办法位次低,缺乏对畜禽屠宰主体行为的制约。一些地方虽然实行牛、羊定点屠宰,但由于法律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怕引起行政诉讼,只管理、不处罚,甚至不敢管、不敢罚,致使一些地方牛、羊、禽屠宰市场比较混乱,肉品安全质量令人担忧。三是立法范围仅限于规范屠宰加工环节,未涵盖肉品后续流通环节,而肉品流通市场的混乱并不亚于屠宰市场。我国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配套法律,但往往难以顾及肉类流通中出现的许多复杂情况和特殊问题。
⑶时机已成熟。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食药两部门负责,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前,商务部与农业部已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随着监管体制的理顺,肉产品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管理可以得到实现。
代表建议
冯平(第十届至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总工程师)
2003年: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畜禽屠宰法”,全面规范猪、牛、羊、禽屠宰行为,坚决取缔滥宰,严格执法,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使之心存畏惧,从源头上消灭产生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
2004年:尽快制定“畜禽屠宰法”,与国际接轨。
2009年:建议全面取消代宰,明晰屠宰场对其产品的责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出台“屠宰法”。
2012年:认为屠宰应该是有具体的法规规定,内容应该有可操作性,建议将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屠宰企业的肉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预警制度等都写入法规。
2014年:尽快出台“畜禽屠宰法”,填补立法空白。将国际广泛采用的安全责任保障、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安全危机处理、事故处理、事故赔偿、责任追究、缺陷产品召回等重要内容写入该法。将建立肉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病死畜禽,废弃物和屠宰污水的处理、动物福利等有关内容写进该法。同时,配套相关法规,依法行政,有效监督。
曹家富(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华英禽业集团董事长)
2007年:建议我国应尽早制定一部“畜禽屠宰及肉类产品流通法”,对屠宰厂的设置和肉类的生产经营作出严格规定,把屠宰和肉品流通环节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保障肉品质量符合食用卫生标准,促进我国肉类产品的生产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
高洪(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农业大学教授)
2011 年:为了我国的肉食品安全,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的需要,建议制定出台“动物屠宰法”,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畜牧业生产和肉品销售等进行统一规范,所以必须单独立法,绝不是其他法规可以包容或替代的。
万隆(第九届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双汇集团董事长)
2013年:应尽快出台“屠宰法”,依法治理屠宰行业,实现屠宰业的依法、有序、健康发展,保障肉品安全。
2014年:呼吁将屠宰立法。
胡季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建议人大尽快制定《禽畜屠宰法》,规范屠宰市场,加大惩处力度,提升检验能力,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落实情况
农业部已启动《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2014年5月5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共7章57条,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等内容。
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2015年强调要加快《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2016年则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
文章编辑:中国肉业网.中国 【查看评论()】 |
【进入论坛】【进入博客】【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详细...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 详细... ]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
|
|
|
声明:此文未经我网许可,不得转载!否则我网有权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我网发布此文,只为给您做信息参考,请您慎重对待此文所发表的观点给您带来的任何影响和后果,我网对因此文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