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对今年4月份国内广泛关注的输冀肉羊发现“瘦肉精”事件中,苗吉先等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苗建平、李崇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介绍,今年3月31日晚上十点左右,河北食品整治办接到举报,称山东省一批“瘦肉精”羊运至沧州青县戴庄子村尹中路屠宰点,拟于当日晚间或次日早晨屠宰。经该省食品整治办派员赴青县检查,发现此屠宰点现场共有待宰羊198只,均是畜主山东庆云县渤海路西石官堂村刘玉国3月31日19时从山东运送来的,准备在此宰杀。检查人员现场抽取了两个尿样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疑似“瘦肉精”羊。4月2日下午,庆云县警方赶赴河北省青县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该案就此告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杨大刚处购买数百只小尾寒羊,后数次去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通过他人购买“小料”(俗称“瘦肉精”)共计四袋。2011年3月初,三人开始在羊饲料里添加“小料”喂羊,当月底苗吉先、刘玉国将192只羊卖给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后被河北青县畜牧局查获。而刘铁军得知消息后,也在第一时间将其喂过“小料”的94只羊卖到庆云县杨庄子村。
另查明,该案事发后,苗建平明又指使李崇杰等人将所剩“小料”埋于坟地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饲养羊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苗建平、李崇杰二人明知苗吉先等人因在羊饲料中添加“小料”被查获,而帮助其销毁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