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举报有关企业、单位、个人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案件特别严重的,给予举报人3至5万元奖励。
长沙县今天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县财政设立总额达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者给予重奖。
长沙县在全省率先出台奖励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旨在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单位、个人有下述7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万元奖励;案件特别严重的,给予举报人3至5万元人民币奖励。
7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此外,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案件立案调查处理部门按涉案金额的10%确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