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在以下情况中,交易所有权对交易交易商的帐户进行冻结:
1. 交易商涉嫌欺诈等严重违规行为,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2. 交易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踪调查的;
3. 交易商账户内金额小于或等于零的;
4. 其它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冻结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对电子合同进行转让时,交易所仍然会按照相应的交易手续费额度进行相关的手续费收取。
第五十四条 交割方须在交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票据交割。
第五十五条 其它本章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本交易所所有。
交割及交割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割日以交易双方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须符合本交易所要求)的具体交割日期为准。经交易所批准,交易双方可以提前交割或协议延后交割。本交易所鼓励交易双方按时交割。
第五十七条 中远期交易的交割数量必须是本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量的整数倍,即1吨/手的整数倍。持有订货小于最小交割数量的交易商应在进入交割月前主动补足订货直至订货大于等于最小交割数量,或者转让相应合同,否则本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本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最小交易量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交易商双方如对交割存在异议,可在约定交割日的后三天(即最后交割日到来之前,国家规定超过三天的长假期,本交易所会适时发出公告)向本交易所提出异议。
第五十九条 中远期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割仓库对卖方的入货进行登记,待抽样检验合格后由仓库开具《入货凭证》;对提取商品的买方收取《提货凭证》,进行就近匹配交割。
第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割当日对生猪进行验收。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在三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若买方未在交货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视为买方对所交割货物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该批货物异议的申请。质检部门的检验费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必须于最后交割日到来之前,到相应的仓库提出货物,并确认生猪的质量、数量及检验检疫结果,逾期不提取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二条 交割日(含)之前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交货日之后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费用标准按照所指定的仓库的存储标准由仓库收取。
第六十三条 本章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本交易所。
风险控制及信息发布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本交易所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长期合法权益,本交易所通过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有效控制交易商在本交易所的交易风险。具体实施办法请关注交易所的相关公告。
第六十五条 为控制和防范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交易所有对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履约担保金标准。
第六十六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交易所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平台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六十七条 电话、传真、信函、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交易所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交易所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六十八条 当本交易所认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时,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交易商或全体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交易商须对其交易席和账号下的任何交易活动承担责任,对其交易合同承担履行和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条 交易商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和相关规定,对交易所违规交易商进行相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对交易商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劝戒、调整其履约担保金额度、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或终止其交易商资格。情节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违约交易行为时,交易所将视为严重违约,并破坏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进行,对于此类行为,交易所将严惩,并移交司法机关。
1. 通过恶意串通,联手买卖、自我买卖、互为买卖,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制造交易假象,转移资金,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价格的;
2.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3. 以操纵交易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4. 其它交易所认为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对交易异常的交易,出现交割违约时,本交易所将冻结相关交易商违约部分的保证金、货款、仓单和交割盈亏,同时限制相关交易商办理出金。
第七十四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割违约,交易所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同时直接扣除违约方违约的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交易商发生交割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
第七十五条 违约方若对交易所对违约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交易所总部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十六条 其它本章为尽事宜将参考本章的相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归“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对交易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
第七十八条 交易规则的执行与《交易手册》中其它相关文件不可分开,其它交易管理以本交易规则为标准。
第七十九条 交易商因执行本交易规则和交易所发生的争执可提交交易所总部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
第八十条 本交易规则自2009年06月27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