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3%
7. 交割月份:1,2,3,4,5,6,7,8,9,10,11,12(遇春节暂停该月份交易)
8.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9. 最后交易日:该品种交割月份的第7个交易日
10. 交割日:该品种交割月份的第17个交易日
11. 该商品最大定货量:1000头(100吨)
12. 交割货物等级:符合国标GB8470-1987瘦肉型猪活体分级标准
13. 交割货物地点:指定交割仓库
14. 履约担保金:交易总金额的20%
15. 交易手续费:单边0.1%(按交易额计)
16. 交割手续费:单边0.4%(按交割额计)
17.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第三十二条 中远期生猪交易的标准须符合国标GB8470-198(NY/T 64-1987);溢短范围不能够超过总交割量的5%。
第三十三条 中远期交易集合竞价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当某电子交易合同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涨(跌)停板价格购买(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二部分 网上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十四条 网上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1. 卖方
1) 将准备挂牌销售的商品资料提交给本交易所,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标准、质量、产地、有效期、交割时间、交割地点、最小应约量、价格(元/吨)、数量等,经本交易所审查,可以参与挂牌交易。审查时间为卖方提供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
2) 在未成交前,卖方可以撤出挂牌,挂牌量未全部成交前,继续挂牌,并显示未成交量,挂牌量全部成交,该挂牌信息自动消失,卖方必须对其成交负责。
3) 在卖方提交挂牌信息时,交易系统按照市场规定预扣供方挂牌标的物交易保证金,一般为交易标的物总价的20%。
4) 未成交商品,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挂牌。
2. 买方
1) 买方交易商可选择查询卖方的挂牌信息,选中符合自己要求的供方标的物后,输入应约数量和价格,提交系统形成采购指令,应约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供方规定的最小应约量。
2) 买方输入指令时,系统判断其保证金是否足额,足额则允许下单,否则,提示保证金不足,追加保证金后再下单。
3) 未成交单可以撤销,成交后必须履约。
4) 当日交易期间,买方未成交应约单,自动作废。
3. 网上现货挂牌交易准备
1) 交易市场选择参与网上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商,根据其履约情况确定其信誉等级,选择部分可参与现货交易、交割的标的物,并确定其规格质量要求等,确定可交割标的物质量标准。
2) 所有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均需保证金或相当金额的货物存放在市场指定仓库。
3) 挂牌交易时间由市场选定,其他时间可以挂牌、撤销挂牌、查询挂牌信息等,但不能交易。
4) 交易的最小价格单位为2元/吨。
4. 成交规则
1) 自动成交:当买方应约价等于或高于卖方挂牌价时,按照时间先后原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为买方应约价格。
2) 卖方选择成交:对于不能自动成交的应约,卖方可选择能接受的应约与其成交,成交价为买方应约价。
3) 买量不分拆成交规则:挂牌商品可根据挂牌方约定的最小应约量分拆成交,买方应约数量必须一笔成交,不能分拆多笔成交。
第三十五条 其它交易方式可参考以上两种交易方式规则进行,具体请关注本交易所实时更行的相关公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按照市场的情况适时的改变收费标准,详情请关注交易所的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裁定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超出市场规定涨跌幅的交易或系统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无效。
合同及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立的生猪买卖电子交易合同。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本交易所负责对交易商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三十九条 合同自撮合成交成功时生效,现货交割后完成;本交易所负责生成买卖双方的电子交易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合同实际执行不负任何其它责任,但交易所有责任监督电子交易合同的执行。当交易双方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利进行相关的处理,包括对违约方保证金以及交易席位的处理等等。
第四十条 合同的订立及转让都必须通过本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一经转让,履约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一条 合同转让必须在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易日收市前完成。本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进行交易结算,以其价格差计算盈亏。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第四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有悖于本交易所交易宗旨,不遵守本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本交易所不负配合执行和监督等任何责任。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所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交易所交易,应与交易所、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交易所为每位交易商开通相应的平台资金账号,资金账号与监管银行的账号进行对接,但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商必须按规定在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履约保证金、货款、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所为强化交易商的履约责任,有权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要求,对由于价格变动导致其履约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交易商及时补充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对每一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货款、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交易所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交易参与双方参加相关的交易时,本交易所会适时的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提高交易的信用度。
第四十七条 参与本交易所交易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
1. 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20%付足交易保证金。
2. 在交割日之前,买方必须将合同所约定金额全部打入交易商账户中。
3. 在验收交割成功之后,交易所结算中心在确认交割成功后,把相应金额划入卖方的交易商账户中。
4. 若发生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交易商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订货盈亏。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所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付款标准和付款进度,交易商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足额付款。
第四十九条 经买方或卖方交易商协商于交货日前申请提前(或延后)交割货物的,经交易所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订货款或提高10%(即30%)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交易所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割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抵扣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因转让收入和订货盈亏造成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十一条 本交易所结算中心会在每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对本日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发送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的送达以报告已经发送到交易商向本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邮箱为准,交易商有义务及时查看结算报告,如对结算报告存在异议,必须在收到结算报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所结算中心提出,否则视为对结算报告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