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及交易商管理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合同及合同管理
第六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七章 交割及交割管理
第八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发布
第九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十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猪流通,降低产品流通成本,规避生猪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生猪交易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 T18769 —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和提供交易、信息、质检、仓储、运输、保险、结算等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方式为生猪流通构建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平台。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商管理制,所有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必须为本交易所的交易商。规则作为中心组织交易商交易、交割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所有交易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参与本交易所交易服务的仓储、运输、金融、信息等第三方服务的单位、个人及本交易所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规则做出必要适时的修改。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交易”是指通过本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包括通过本交易所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割货物等生猪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七条 “交割”是指按照本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和生猪交割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交割形式有协议交割、提前交割、延后交割、按期交割等。
第八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九条 “交易模式”是指由交易商提出需求,经交易所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割的各种形式。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模式或对已有的模式做出调整。
第十条 “电子订货交易”是指在本交易所规定的标的物范围内,买方通过本交易所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价格协商竞价的网上信息发布订货交易。
第十一条 “T+N现货交易”是指在在本交易所规定的标的物范围内,电子订货交易模式中,设定不可转让交易,买卖成交后,必须进行货物与货款交割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电子竞卖交易”是指在本交易所规定的标的物范围内,卖方通过本交易所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竞价拍卖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交易”是指在本交易所规定的标的物范围内,卖方通过本交易所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公开网上招标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网上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所规定的标的物范围内,卖方直接通过本交易所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网上现货“店铺”销售的交易方式。一旦确认交易即不可变更、注销。
第十五条 “仓单”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割的货物权益的凭证,包括“存货凭证”和“提货凭证”。所有仓单均需本交易所认可方能发生效用。
第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买卖交易双方在交易入市之前必须交予本交易所的用于保证双方信用的一定比例的金额。其中卖方保证金比例为其所出售生猪总价的20%,买方保证金比例为其所购生猪总价的20%。
第十七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本交易所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准品在基准交货地点交割的含税价格。地区、升水贴水另外协商解决,但是在电子订货的远期交易中本交易所只设标准品,没有升水贴水。
第十八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当日某一时刻(含)之前所有成交合同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九条 “交易日”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正常交易日,国家的节假日和本交易所所规定的假期不进行相关交易。
第二十条 “交割日”是指在本交易所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以后,以电子合约中约定的进行现货交割的日期。如,在“电子订货交易”模式中的交割日为该品种交割月份的第17个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该品种最后交易月份的第7个交易日,延期则不得再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最后交货日”是指在电子合约中约定的交货日后的7日。
第二十三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结算主要通过买卖双方在本交易所开通的帐户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地点”是指由本交易所指定的地区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生猪进行保管,对其进行验核。交割仓库须对入货方开具《存货凭证》。交割的仓库请参照本交易所每年公布的最新交割地点。
交易商及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是指与本交易所签署了《入市交易协议》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交易商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者。交易者必须是具备从事生猪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用户。一个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商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商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依法享受以下权利
1. 使用本交易所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权利。
2. 使用并享受本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的权利。
3. 对本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交易所的工作的权利。
4. 参加本交易所组织的交易商活动权利。
5. 选择注销本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权利。
6. 交易所规定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依法应尽的义务
1. 遵守本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约定及其它规定的义务。
2. 维护本交易所声誉,不做损害其他交易商权利的义务。
3. 妥善保管自己在本交易所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账号、密码等的义务;因交易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本交易所不对其负任何责任。
4. 确保及时提供给本交易所的资料是交易商真实的、合法的、最新的资料的义务;因交易商资料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负责,本交易所不对其负任何责任。
5. 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6. 对与交易所指定交割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 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8. 依法纳税等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交易商代理或者授权代理其它事宜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负责解决,本交易所不对此类事情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需向本交易所缴纳的费用如下:1.席位费 2.交易手续费 3.交割手续费 4.本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费用。
交易
第一部分 中远期交易
第三十条 中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交易所规定的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30和下午13:30-15:00。电子竞卖交易、招标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等交易时间(待定)。交易所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公布交易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中远期电子订货交易的相关规则
1. 交易品种:瘦肉型生猪
2. 商品代码规则:LH00(年)00(月),其中LH为英文生猪(Live Hogs)头两个字母的大写,时间指该商品的交割时间。如LH0910表示2009年10月份交割的商品。
3. 交易单位:1吨/手(约10头猪)
4. 报价单位:人民币(RMB)
5. 最小变动价:2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