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肉类协会修改章程
肉业网 http://www.chinameat.cn 2007/11/6 8:43:45 3159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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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肉类协会现在执行的《章程》,是2001年11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议修改通过的。在过去的五年里,这个《章程》对规范协会活动、指导和保证协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章程》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协会的性质
根据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协会的性质中只须载明组成单位、行业性、全国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等特点即可。考虑到原《章程》第二条与第七条的表述有重复之处,所以在修改中做了精简和概括。修改后的协会性质表述为:“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肉类禽蛋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相关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地方社团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2、关于协会的宗旨
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协会的宗旨中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修改中,对原《章程》第三条的表述做了一些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协会宗旨表述为:“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为全体会员服务,为肉类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肉类消费需求服务。”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是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必须具备的内容;第二,提出“为全体会员服务”,是对原《章程》中只为企业服务提法的补充和完善——因为协会的会员中不仅有企业,还有事业单位和地方社团,这次又增加了个人会员;第三,将原《章程》中为政府服务的提法融合到“为肉类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肉类消费需求服务”之中——因为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是全社会的大事,而我们的政府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执政的根本宗旨,在改革中将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协会是协助政府发挥参谋作用,而不是主要服务于政府;第四,将原《章程》中有关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等内容,调整到协会的职责任务中去说明,这样表述更加清晰。
3、关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目前,中国肉类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商业联合会。但是,由于肉类行业的产业链条长,在各个业务环节上相关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比较多:养殖环节是农业部,屠宰环节是商务部,加工环节是质监局,销售环节是工商局,餐饮消费环节是卫生部,综合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宏观上由国家发改委调控,所以在修改中我们主张将原《章程》的第四条修改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商业联合会、相关授权部门,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这样比较适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更富于弹性。
4、关于协会的职责任务
原《章程》第六条规定了协会的10项职责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协会在修改中对这10项职责任务做了重新归纳,对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做了明确定位,对协会的主要工作做了重点强调。修改后的表述是: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参与行业管理。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实施行规行标,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表彰奖励先进,规范行业行为,协同政府创造和维护肉类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有关肉类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向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提供行业服务。组织开展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协作攻关、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媒体宣传等各项服务,努力办好协会相关的网站、刊物、年鉴和内部资料,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组织行业交流。努力扩大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和信息交流,办好全国性、国际性肉类食品、肉类加工设备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五)协调行业关系。积极推动制度建设,把行业利益诉求和矛盾调处纳入制度化轨道,提高统筹协调行业内外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的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六)维护会员权益。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维权服务,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会员享受经济、文化、社会权益的水平,在反倾销反垄断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七)加强协会建设。动员和组织会员依据章程管理行业的公共事务和相关事业,协调指导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大区办事处及地方同业协会的工作,提高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促进行业发展。兴办肉类行业的各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盈利性实业,努力促进职业教育、科技开发、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内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九)保障肉食安全。促进行业健全和完善肉类禽蛋食品质量安全的持续保障体系,建立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食品不断增长的需求。
(十)创造社会文明。增强全行业的创造活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发挥行业内广大干部职工的首创精神,把创新精神贯穿到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
5、关于会员
原《章程》第三章只规定了单位会员,而没有个人会员。根据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协会工作的需要,考虑应该增加个人会员。因此,将第三章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修改为: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加入本会后为单位会员。本会的单位会员也是本会的理事单位。
(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后为个人会员。本会的个人会员也是本会的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中国肉类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6、关于组织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肉类行业发展很快,企业的运营环境变化也相当剧烈,使协会经常面临一些需要做出重要决策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原《章程》第十六条有关常务理事会的规定尚不能适应目前协会决策的工作要求,主要的问题是常务理事会人员较多,每年只规定召开一次会议。为解决这个问题,拟在常务理事会下设一个人员较精干的执行委员会,以便在必要时及时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策。因此,对原《章程》第十六条(即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补充修改如下: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不低于会员(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责;
3.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订协会工作计划,讨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
6.领导所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推荐执行委员会委员和顾问委员会委员;
9.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人数为常务理事的五分之一,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作为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负责履行第4、6、9、10项职责。
执行委员会设立主席、副主席。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两次或随时召集,研究处理协会工作中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原(三)、(四)、(五)条顺延为(四)、(五)、(六),内容不变。
与此相关的是对原《章程》第二十二条(即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行业中的资深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肉类协会联系电话:6607116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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