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注册准则。 2、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检查工作的所有检查员的注册、保持注册。 3、引用文件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十二号《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206)《审核员注册规则》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4、定义 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检查:验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和规范的活动。 检查员: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中对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实施检查的人员。 5、检查类别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6、注册专业类别 注册专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7、注册级别 检查员按实习检查员、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三个级别注册。 7.1实习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质量工作经历和培训要求,但不满足检查经历要求的人员。 7.2检查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能够正确理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产地认定的有关要求,有能力判断某一农产品或产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能力单独或作为检查组成员对特定农产品或产地进行完整或部分认证检查的人员。 7.3高级检查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能够正确理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产地认定的有关要求,有能力判断某一特定农产品或产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具备有效管理检查组的能力,并能够协调整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产地认定检查过程中各方面关系的人员。 8、注册基本要求 所有级别的检查员应满足以下相应的个人素质、技能和知识、培训经历、教育和工作经历及检查经历的要求。 8.1个人素质 申请人应具备进行有效认证检查的素质与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1)清晰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2)有效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检查的人际交往能力 3)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能力 4)有效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检查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 5)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 6)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8.2技能和知识 申请人通过教育、培训、工作和检查经历来证明其具备有效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以下技能和知识: 1)农业科学技术 2)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 3)农业投入品管理技术 4)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标准 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 6)检查程序、过程和技巧 8.3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中心批准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培训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的前3年内完成此培训课程。 8.4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至少1年专职(或兼职等效)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农业技术专业或管理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或同等学历,并具有至少2年专职(或兼职等效)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农业技术、专业或管理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 8.5检查经历 8.5.1实习检查员 申请注册实习检查员没有检查经历要求。 8.5.2检查员 从事不少于10个产品或产地的文件审查或现场检查;所有要求的检查经历应在申请该级别注册之日前3年内获得。 8.5.3高级检查员 申请人除满足申请检查员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以检查组组长的身份成功地实施和管理5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文件审查或现场检查,这些检查活动应至少有另外一名检查员参加;且应在申请该注册之日前3年内获得。 2)具有高级或五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 8.6检查记录 检查员的注册实习检查员除外)、年度确认和复查换证的申请人应在其材料中附上包含以下内容的检查纪录: 1)检查日期; 2)每次检查的工作时间及检查总时间数; 3)依据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过程标准及相应的农产品标准; 4)受检方名称及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5)检查组组长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6)检查组人数; 7)申请人在检查中的作用。 9.注册申请 9.1申请文件 9.1.1申请实习检查员注册的申请人需填写指定的表格,并附以下证明文件: 1)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2)教育资格证书复印件。 9.1.2申请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注册的申请人需填写指定的表格,并附以下证明文件: 1)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2)教育资格证书复印件; 3)检查记录。 9.1.3所有递交的文件、信函都应是中文或英文(包括原件的认可的翻译件)。 9.2申请推荐 申请人应由中心、分中心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推荐。 9.3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的检查员注册和保持注册的申请人应签署一份声明,声明其同意遵守12条款所阐明的检查员行为准则。 10.申请的评价与注册 10.1总则 10.1.1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以确定申请人在个人素质、技能和知识、培训经历、教育和工作经历及检查经历等方面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要求,验证申请人的检查能力。 10.1.2除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外,中心对申请中所包含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10.2评价人员 10.2.1注册、年度确认和复查换证的申请材料应由中心组织评价。评价工作必须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偏见,与评价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 10.2.2每一份申请材料由两名评价人员共同进行评价。 10.3评价过程 10.3.1申请材料到达中心后,首先要确定其完整性。申请材料确实不完整,需通知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将材料退回。 10.3.2当确定申请材料完整后,进行技术评价。每份申请由两名技术评价人员进行评价,验证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评价申请人的能力。 10.3.3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做出决定,则要求申请人澄清或增加信息。必要时安排面谈。 10.4注册 经评价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准予注册,中心颁发注册证书。 10.5证书 注册证书中包括以下信息: 检查员姓名注册级别注册类别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限注册机构名称/标志注册编号 11.保持注册 为保持注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需通过持续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检查来保持其检查能力。 自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最初注册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换证;在证书有效期内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实习检查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到期未升级者,其证书自动失效。 11.1检查员 11.1.1申请 每位检查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保持注册需提交: 1)年度确认申请表; 2)自上次确认至今所从事检查的记录及专业发展的证明材料,并附上必要的说明和客观证据。 11.1.2检查经历 1)每年完成了至少2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检查。 2)为保证检查员保持检查技能,两次相邻检查的间隔时间最长为18个月。 11.1.3遵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行为准则(见本准则第12条款)。 11.2高级检查员 11.2.1申请 每位高级检查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保持注册需提交: 1)年度确认申请表; 2)自上次确认至今所从事检查的记录及专业发展的证明材料,并附上必要的说明和客观证据。 11.2.2检查经历 1)每年以检查组组长身份完成了至少2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检查。 2)为保证检查员保持检查技能,两次相邻检查的间隔时间最长为18个月。 11.2.3遵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行为准则(见本准则第12条款)。 1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行为准则 在中心注册的实习检查员、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必须严格履行其职责并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2)努力提高审查、检查技能及信誉; 3)主动帮助其他检查员提高工作质量、审查和检查技能; 4)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受检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判断结果的关系; 5)除在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 6)不接受受检方及其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好处; 7)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检查或认证结果的准确、公正; 8)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中心的声誉,对由于违背本准则行为而进行的查询应给予充分的合作; 9)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查和检查; 10)不得对受检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认证审查、检查; 11)接受中心、分中心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的监督。 13.申诉和投诉 13.1为维护检查员的正当权益,中心接受所有注册检查员的申诉和投诉。 13.2中心将通过有效程序受理并调查有关申诉和投诉,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14.注册资格的晋升 实习检查员或检查员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的注册要求,可申请晋升。 15.罚则 15.1所有注册检查员均须遵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行为准则,对违反本准则要求的人员,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置。 15.2中心对检查员的处置分为警告、暂停、降级、撤消等四种方式: 15.2.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检查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5.2.2对检查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15.2.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15.2.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15.3对严重违反本准则要求者,将撤消其注册资格。 16.检查员档案 中心为每位申请人和注册检查员保留档案。档案包括原始申请、检查记录、对于检查的投诉记录及其调查、申诉记录以及保持注册的相关信息。 17.注册检查员名录 注册的级别检查员将被列入由中心公布的名录。 18.组织实施 本准则由中心组织实施。 19.准则的制定和修订 本准则由中心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2003年1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