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鲜、冻鸽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鲜、冻鸽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4 无公害食品 鸡肉 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中《动物源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见异物 visible foreign matter 有碍人食用的杂物或污染物,如绒毛、粪便、胆汁污染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
4、技术要求
4.1 原料 供宰杀的肉鸽应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病,饲养场环境符合 GB l8407.3 的规定,并经检疫、检验,取得合格证明。 4.2 宰杀加工 4.2.1 肉鸽宰杀时,应参照 NY 467 的要求;经法定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并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工企业卫生要求符合 GB l2694 的要求,加工用水应符合 NY 5028 的要求。 4.2.2 肉鸽宰杀放血后,应除去羽毛、喙壳、脚皮、爪甲等,保持鸽胴体形态完整。从肉鸽放血至加工产品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2h。 4.3 冷加工 4.3.1 冷却 肉鸽宰杀后45min内,肉的中心温度应降到10℃以下。 4.3.2 冷冻 需冷冻的产品,应在-35℃以下急冻,其中心温度应在12h内降到-15℃以下。 4.4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鲜 鸽 肉 冻鸽肉(解冻后) 外观 无鸽痘,皮肤无红色充血痕迹 组织状态 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 恢复原位 肌肉经指压后凹陷部位可缓慢恢复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鸽肉固有色泽 气味 具有鸽肉固有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的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固有香味 可见异物 不得检出 4.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解冻失水率,% ≤8 水分,% ≤77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汞(以Hg计),mg/kg ≤0.05 铅(以Pb计),mg/kg ≤0.50 砷(以As计),mg/kg ≤0.50 铜(以Cu计),mg/kg ≤10 六六六(BHC),mg/kg ≤0.10 滴滴涕(DDT),mg/kg ≤0.10 金霉素,mg/kg ≤0.10 土霉素,mg/kg ≤0.10 恩诺沙星,mg/kg ≤0.10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0.10 4.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10E5 大肠菌群,MPN/100g <5×10E5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5、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T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 5.2 理化检验 5.2.1 解冻失水率 按 NY 5034 规定方法测定。 5.2.2 水分 按 GB 9695.15 规定方法测定。 5.2.3 挥发性盐基氮 按 GB/T 5009.44 规定方法测定。 5.2.4 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方法测定。 5.2.5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 5.2.6 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测定。 5.2.7 铜 按 GB/T 5009.13 规定方法测定。 5.2.8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测定。 5.2.9 金霉素、土霉素 按 GB/T 14931.1 规定方法测定。 5.2.10 恩诺沙星 按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磺胺类 按 NY 5029 规定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测定。 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测定。 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测定。 5.4 产品中心温度 按 NY 5034 规定方法测定。
6、抽样检验规则
抽样检验规则按附录A中的要求执行。
7、判定规则
7.1 产品的感官指标为缺陷项,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为关键项,产品经检验缺陷项两项或关键项一项不合格,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2 受检样品的缺陷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允许按本标准6的规定重新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8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8.1 标志 内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l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全新、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 8.3 运输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运输。产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共同存放。 8.4 贮存 冷却鸽肉应贮存在-l℃~40℃的环境中;冷冻鸽肉应贮存在-180℃以下的冷冻库,库温最高不得超过-15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无公害食品鸽肉的抽样检验规则 A.1 抽样方法 A.1.1 批次: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A.1.2 抽样:抽样按 GB 9695.19 规定执行。 A.2 检验类型 A.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取得法定机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净含量、感官等方面,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A.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生产环境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有关各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需仲裁时。e)市场准入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