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近期,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第九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1号),通报了全国2012 年11月份经抽样确认的共216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4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5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211批(附件3)。 列入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附件3)涉及我省的标称企业中,郑州市有14家(其中河南万合元兽药有限公司有3批确认非该企业产品,郑州金大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有2批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商丘市6家(其中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3批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中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各有2批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新乡市2家,平顶山市1家,长垣县 1家。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2012年第九批假兽药的查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迅速开展对假兽药的查处活动。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4家非法企业流入我省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立即清缴销毁,对经营假兽药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追踪假兽药的来源,捣毁造假窝点,切断经销链条。对跨市区、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假兽药,一律依法查处,并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 四、责成郑州、商丘、新乡、平顶山、长垣等市县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标称企业在库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对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各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请将此次假兽药的查处情况报省畜牧兽药执法总队汇总后报我局医政药政处。
附件:1、2012年11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2、2012年11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 3、2012年11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
(附件见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网上公告www.hnxmy.gov.cn)
2013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