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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杭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肉业网.中国     http://www.chinameat.cn     2017/3/21 14:42:34

 杭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畜禽养殖者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畜牧产业生产经营秩序,惩戒不良企业,有效推进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用法定监管、监测手段,将存在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的畜禽养殖场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的列管、通报、解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入与解除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销售或违法弃置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三)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四)未建立和保存畜禽养殖档案,或者销售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种用、乳用动物“两病”检测不合格且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拒不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或者拒绝配合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抽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七)一年内监督抽样监测同一安全性指标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或一年内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的;

(八)输出动物未履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引发动物疫情的;

(九)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或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巡查、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和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抽检等途径,收集整理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不良行为记录。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畜禽养殖场,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列管申报表(附件1)审定上报。

(二)事前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事实、依据、理由和期限,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对列入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核实成立的,应予以采纳,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定备案。经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报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杭州市畜牧兽医信息网等途径对外公布。

(五)列管解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黑名单”列管期间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列管解除申报表(附件2)上报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由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法律、法规对限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名单的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三章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2)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抽查和巡查力度,跟踪整改情况;

3)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主动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牧生产、动物防疫情况和整改进展;

41年内不得申报本市畜牧业相关扶持项目,暂停原享受的补贴、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5)列管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6)符合第六条第三、第七款规定,且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官方兽医应不予出具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至整改到位监测合格为止;

7)在“黑名单”期间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再次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1年;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第十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已列管企业和应列管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巡查和执法监管网络,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提升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杭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列管申报表

         2、杭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黑名单”解除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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