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市区杀白禽上市交易市场监管
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杀白禽上市交易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杀白禽上市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杀白禽入市管理
(一)严格入市标准。进入市场交易的杀白禽必须来自政府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或我市市域范围外经风险评估的家禽屠宰企业。上市交易的杀白禽应符合规范要求,携带明显的、不可更改的“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和检疫合格标志、生产企业的检验信息标识),便于追溯管理。
(二)加强证照管理。符合杀白禽销售规范标准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直销点等经营单位(户),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有关培训。
二、规范杀白禽交易的管理
(一)经营杀白禽的场所,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并完善场地设施,使之符合杀白禽销售卫生要求;杀白禽要进行划行归市,开展集中销售。
(二)杀白禽经营单位(户)应建立杀白禽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素质。
(三)杀白禽经营单位(户)应建立临近保质期(以下简称临保期)杀白禽销售管理制度,对临保期的杀白禽做到单独存放、明示提醒,标注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四)杀白禽经营单位(户)要建立不合格杀白禽退市机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专门造册记录杀白禽数量,每天清点销售情况。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
(五)杀白禽经营单位(户)要落实索票索证管理,按照一户一档建立进货、验收、批发销售、库存等记录和台账,如实记录所售禽类的名称、数量、进货和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检疫证明、生产批号或合格证号等信息。
(六)建立杀白禽类经营信用管理。建立杀白禽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日常检查结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与市场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督促杀白禽经营单位落实明码标价和食品安全承诺。开展市场经营户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反馈、公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上述信息和结果录入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及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也可通过显示屏、宣传栏、信用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对违反诚信经营承诺的经营户,严格按约定处理。
三、加强协同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统筹、指导、协调杀白禽上市监管的各项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意义,帮助消费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杀白禽市场准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的单位、市场举办者和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公示;要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信息,及时向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和反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完善上市杀白禽的标识信息体系,指导屠宰企业规范做好上市杀白禽产品标识工作。对杭州地区以外的禽类产品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贸易(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对市区农贸市场杀白禽交易场所的改造和验收工作,加快市场供应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确保杀白禽配送过程的冷鲜冷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杀白禽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加强健康教育;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场所、设施卫生规范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商家出店(占道)经营、室外无照商贩贩卖杀白禽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本通知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