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部持续开展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提高合规用药水平,取得积极成效。为巩固扩大工作成果,着力加强网上违规销售兽药、违规用药等重点问题综合治理,强化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2026年继续开展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有关安排如下。
一、着力整治兽药网络销售违规行为
落实《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有关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采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方式,排查在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自建平台等销售兽药的活动,整治无兽药销售资质、制售假兽药等问题,维护兽药网络经营秩序。
(一)无兽药经营资质问题。在网上经营兽药须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仅限兽药生产企业使用,且仅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兽药,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兽药。重点查处无资质销售兽药、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借用租用他人资质销售兽药、具有经营资质但实际不具备经营条件等违规行为。发现使用虚假经营资质的,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依法查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经营许可证》行为,维护兽药行政许可严肃性。
(二)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问题。重点关注宠物驱虫药、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兽用抗菌药等品类,纠治兽药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批准的标签样式(包括商标标识等)为他人生产兽药的“贴牌代加工”问题,以及使用未经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样式、标签说明书印制具有超出规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暗示效果图案标识等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使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样式内容。持续跟踪典型案件改正情况,会同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停售、下架、召回等措施。对限期未完成改正或改正后再次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要求,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理。
(三)制售假兽药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假兽药的定义,全面查处假兽药产品。线上聚焦跨境电商、销售量大或投诉率高的店铺或网站、直播电商等;线下聚焦大型兽药交易市场,以及畜禽、水生动物、宠物活体交易市场等动物活动相对集中区域周边的兽药经营企业。纠治制售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并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以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名义生产销售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制售标签说明书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特别是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有治疗功效的描述)的兽药产品,未经批准将多个产品组合为一个兽药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制售标注虚假生产企业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的产品,制售“非洲猪瘟疫苗”、“仅限科研用”或“内部使用”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制售仿冒已批准的兽药产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兽药产品等问题。
二、全链条治理违规用药问题
坚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治理,重点关注直接服务养殖一线的兽药经营企业、产品直接供应规模养殖场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兽药和饲料的企业、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合作社等主体,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或用药记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兽药非法添加其他药物、销售使用禁用药物等违规行为。
(一)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问题。以蛋鸡用药为重点,落实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措施。生产环节,纠治兽药饲料非法添加其他药物、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擅自降低批准生产工艺或质量标准要求等问题。经营环节,纠治销售人用药品和禁用药物、销售来源不明的兽药、销售非法添加其他药物的兽药、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不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误导诱导养殖户违规用药等问题。使用环节,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使用人用药品和禁用药物、直接使用原料药、未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要求、不落实处方药管理和用药记录制度等问题。
(二)不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问题。重点关注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兽用原料药、兽用抗菌药等品种追溯管理问题。生产环节,纠治上传信息与实际生产数量不符,上传信息虚假、错误、不完整、不及时,篡改二维码追溯信息,二维码印制模糊、污损、错误等问题。经营环节,纠治未建立或落实追溯信息上传制度,上传信息虚假、错误、不完整、不及时,不上传销售给下级经销商或个人兽药产品的销售信息,销售二维码污损或遮挡产品等问题。针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兽药产品生产和流通全程可追溯。
三、强化培训指导和宣传引导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发布蛋鸡养殖精准用药指南,指导蛋鸡养殖场户合规用药。中国兽药协会组织制定发布《兽药网络经营与购买兽药合规指引》,指导兽药经营企业、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兽药网络销售和店铺管理,指导消费者购买合规兽药;面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培训宣传活动。中国兽医协会面向动物诊疗机构、规模养殖场兽医人员和乡村兽医等,开展规范用药培训。其他畜牧兽医相关行业协会要面向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动物饲养场(户)和兽医人员等,围绕依法经营、精细管理、合规诊疗、科学精准用药等,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兽药监管法规政策培训和宣传,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鼓励各地邀请生产经营诚信企业、规范用药养殖场户、畜牧兽医行业“网红”代表等参与,推广规范用药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合规用药知识,增强养殖场户合规用药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适当方式公开典型案件查办情况,发挥引导和警示作用。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做好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的专家支持工作,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依据自身职责和各地需求,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四、加强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制定发布宠物、水生动物、蛋鸡等临床急需药物清单,对列入清单的品种实行优先评审。优化注册资料要求,鼓励人用药品转化注册、已上市兽药增加靶动物或适应症等,增加急需产品供应。及时发布急需兽药批准信息,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将批准的急需兽药纳入养殖技术推广、疫病防控指导、疾病诊疗专家共识指南制定、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保险等工作中推广使用,提高企业研发积极性。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持续优化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提升实用性和便捷性,促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和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做好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完善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信息、兽药产品注册信息、批准文号信息等数据,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对兽药经营企业信息等,确保相关公开数据准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置问题线索。引导兽药购买和使用主体使用“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应用程序中的兽药查询功能,查询产品真伪。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4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部署安排行动任务。
(二)集中整治(5-11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标重点任务,组织检查落实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推广(12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固化长效监管措施,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行动已列入国务院202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兽药饲料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力量,协调网信、市场监管、公安、药监等部门,合力开展行动。
(二)规范开展检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农资打假、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涉企检查时做到“双随机、一公开”、“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
(三)做好信息通报。依法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相关主体未违规但存在潜在风险的行为,要提醒其注意防范风险。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我部畜牧兽医局将继续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监测到的突出问题。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涉兽药大案要案、具有警示意义案件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8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及汇总表(见附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兽药协会、中国兽医协会于12月15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王子东
010-59193267,syjyzyxc@agri.gov.cn
附件:2026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情
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