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农业部发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届时,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以宋体红色标注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的经营将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再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将凭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的兽医处方笺买卖。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的遴选原则:一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二是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用的兽药品种;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价使用的兽药品种;四是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药品种;五是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根据以上原则,农业部组织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确定为首批兽用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制度的建立,将结束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兽药自由销售,随意购买的状态,减少养殖户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威胁。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