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   新闻频道  |   法规频道  |   标准频道  |   品牌频道  |   综合频道  |   商务频道  |   数据频道  |   专题频道  |   肉业论坛  |   肉业人博客  |   肉业企业博客  |   网上留言  |   网站建设
会员
专区
行业投诉
援助中心
有关行业投诉、需求、困难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援助!
010-62255378    hsh74@sohu.com
网站
建设
 [域名申请[虚拟主机[企业邮箱]
 [网站制作[网站推广[先行者e网]
政策法规频道
政策法规    
 全国肉制品加工10强 更多
广告
双汇集团
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雨润集团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得利斯集团
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全国生猪屠宰10强 更多
广告
双汇集团
雨润集团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千喜鹤构建绿色肉品产业链 成就高端市场领跑者!
河南志元食品
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全国牛屠宰10强 更多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爱伲农牧集团
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宏福集团
雨润集团
山东臻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
 全国羊屠宰10强 更多
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波尔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旗羊羊贸易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行政法规 → 文章内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中国肉业网.中国     http://www.chinameat.cn     2004-9-20 16:4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 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 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 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 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 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 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 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 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二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 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 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 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 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 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 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 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 但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 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 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 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并明确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 不宜食用碘盐的, 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 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 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 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 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 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加工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 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确定为应当供应碘盐的非缺碘地区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编辑:网站编辑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进入博客】【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详细... ]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 详细... ]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
声明:此文未经我网许可,不得转载!否则我网有权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我网发布此文,只为给您做信息参考,请您慎重对待此文所发表的观点给您带来的任何影响和后果,我网对因此文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全国鸡屠宰10强 更多
圣农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永达食业
山西粟海集团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
双汇集团
春雪食品
河南大用集团
雨润集团
 全国鸭屠宰10强 更多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塞飞亚股份
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至真集团
华英集团
 全国鹅屠宰10强 更多
阜新市美中鹅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天歌鹅业发展有限公司
 全国兔肉加工10强 更多
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全国畜禽屠宰机械5强 更多
吉林省艾斯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兴业肉类机械有限公司
 全国肉制品加工设备5强 更多
杭州艾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凯宏肉类机械有限公司
 全国肉食配料5强 更多
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昆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菲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肉食包装5强 更多
银牌会员
河北省东光县王喇新型包装材料厂
保定太行肠衣有限公司
 其它 更多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合作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   卫生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审计署   美国动植物检疫局   联合国粮农组织   美国牛肉生产者联合会   美国肉鸡委员会   美国猪肉生产者委员会   美国家禽与禽蛋委员会   美国禽蛋委员会   世界家禽学会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CCTV乡约   中国供求网   新疆肉牛网   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第一食品网   中国农业网站排行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   畜牧网   中国食品网   中国食品产业网
中国食品工业网   中国食品质量报   中国食品药品网   齐鲁食品网   四川省猪肉出口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新疆畜牧科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
合作媒体
专网 中国猪肉网   中国牛肉网   中国羊肉网   中国鸡肉网   中国鸭肉网   中国鹅肉网   中国鹌鹑肉网   中国鸵鸟肉网
中国鸽肉网   中国兔肉网   中国驴肉网   中国马肉网   中国鹿肉网   中国蛇肉网   中国骆驼肉网   其它
专网
各省网 北京肉业网   天津肉业网   河北肉业网   山西肉业网   内蒙肉业网   辽宁肉业网   吉林肉业网   上海肉业网   江苏肉业网   浙江肉业网   安徽肉业网   福建肉业网   黑龙江肉业网
江西肉业网   山东肉业网   河南肉业网   湖北肉业网   湖南肉业网   广东肉业网   广西肉业网   海南肉业网   重庆肉业网   四川肉业网   贵州肉业网   云南肉业网   西藏肉业网
陕西肉业网   甘肃肉业网   青海肉业网   宁夏肉业网   新疆肉业网   香港肉业网   澳门肉业网   台湾肉业网
各省网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咨询服务    |     网站建设    |     手机网建设    |     B2B服务    |     招聘专区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2001-2018 中国肉业网.中国    Copyright © 2001-2018 chinameat.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法律负责人:刘顺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