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第一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近日获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当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区域进行农产品生产,将会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对当地农产品的产地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的检测结果,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出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等,并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对于违反规定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区域和其他禁止生产区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该《条例》的正式实施,还需经过省人大审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