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指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PP1812110731411),涉及河西区1家经营企业:天津市河西区体北千喜鹤丰庆大肉经营店。
信息显示,天津市河西区体北千喜鹤丰庆大肉经营店(杨磊)经营的猪肉产品(抽样单编号:PP1812110731411,生产日期:2018-8-31,规格型号:270克/袋)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猪肉42.9千克,已销售42.9千克,其中1.5千克用于抽检,其余通过零售渠道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2018〕10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采购、销售该批次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