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中国肉业网.中国 http://www.chinameat.cn 2004-9-20 15:45:00
|
2003年9月2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在京召开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宣读了商务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务部副部长、全国整规办张志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郑筱萸在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参加了主会场的会议。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了分会场。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市场的集中整治。全国整规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03.09.03) |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网站编辑 【查看评论()】 |
【进入论坛】【进入博客】【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详细...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 详细... ]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
|
|
|
声明:此文未经我网许可,不得转载!否则我网有权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我网发布此文,只为给您做信息参考,请您慎重对待此文所发表的观点给您带来的任何影响和后果,我网对因此文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