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3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39 号文”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72,409,485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5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45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年 11月 9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317 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 201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元)
1 新建饲料生产项目 17,213.97
1.1 安徽寿县年产 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 8,450.59
1.2 广东茂名年产 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 8,763.38
2 补充流动资金 40,786.03
合计 58,000.00
二、变更 2014年非公开发行安徽寿县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1、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广东茂名饲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广东茂名年产 24 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 由年产 24 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变更为年产 18 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同时变更该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2,920.6086 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 24 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玉林项目”),公司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湘大”)拟以增资的方式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湘大”)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 2,920.6086万元。
2、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议案》,同意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对玉林湘大投资,增资金额为 2,920.6086 万元,用于建设玉林项目。
3、2017 年 8 月 1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
业字[2017]15825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款 2,920.6086 万元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于 2017年 8月 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 24 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玉林湘大(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公司(甲方)与玉林湘大(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丙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对于此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变更、销户事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订与之相关的协议、文件。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君 、康剑雄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