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2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
3、召集人:北京顺鑫农业(17.83, -0.03, -0.1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王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6,72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239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661,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19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059,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413%。
(三)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720,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080,1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720,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080,1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六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12日以及2015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琳律师、陈志伟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