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堵非洲猪瘟疫情,针对旅客违规携带肉品入境,「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45条之1修正提高罚锾为1万元至100万元,昨(12)日经总统府正式公告,将于明日开始实施。农委会防检局今日亦公布新法「裁罚基准」,未来自非洲猪瘟疫区携带猪肉产品返台,累犯第三次,即会开罚最高罚额100万元,裁罚基准自14日凌晨零时实施。
依据动传条例,违规携带肉品入境本可裁罚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依现行裁罚基准,凡自非洲猪瘟或口蹄疫疫区携带家畜肉类产品,均裁罚最高罚额1万5千元。
因应新法上路,防检局依照旅客携带肉品、动物产品种类及其来源国别之风险高低,另订定裁罚基准。旅客自3年内发生非洲猪瘟之国家(地区),违规携带猪肉产品入境,首次将罚5万元,再犯罚50万元,第三次以上即罚100万元;携带其他肉品检疫物,则依违犯次数分别开罚1万、10万、30万元。
若是自口蹄疫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国家(地区)携带检疫肉品,如从口蹄疫区带家畜肉品、禽流感疫区带家禽肉品返国,首次裁罚3万元,再犯罚30万元,第三次以上则罚100万元;携带其他肉品检疫物,则依违犯次数分别开罚1万、10万、30万元。
在非上述疫区国家携带检疫物入境,首次罚1万元,再犯罚10万元,第三次以上则罚30万元。
防检局动物检疫组组长彭明兴表示,罚款额度只区分3个级距,是因考量违规人被裁罚后应已知警惕、不应再犯,再犯者即应重罚;故个人首次于口蹄疫区携带家畜肉品入境,开罚3万元,但同一人第二次从非洲猪瘟疫区带猪肉产品入境,则直接依非洲猪瘟罚额级距,开罚50万元。
并且,所谓第二次以上违规,是指前次裁罚合法送达之次日算起,3年内再次违反者,故明天新裁罚基准实施,过去3年曾违规被处罚者,均会列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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