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河南恒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污水不处理直接外排,且存在刻意逃避监管行为,市环保部门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据了解,2月23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在对河南恒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例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废水从调节池由水泵抽出后,未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外排到厂区南侧的农田。
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那么,该企业会受到怎样的环保处罚呢?该负责人释法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严重与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按照相关规定,市环境监察支队当场责令该企业即刻停止生产,立即消除水污染违法行为;3月15日给该企业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目前,该企业正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待通过相关验收后,才能陆续恢复生产。(记者 詹长松) |